一、我国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 ① 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 ③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 ④ 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 ⑤ 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 ⑥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的概念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2.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如: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承包经营中的收益权、投资中的财产收益权等,一切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叫无遗嘱继承。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夫妻互称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非法婚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离婚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继承遗产。 ②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它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而决定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 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 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 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 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 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 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考上网 学习地址:济南市花园路58号(历城区党校办公楼1楼104室)。 邮 箱: ck@sdcknet.cn 咨询电话:0531—69951586 13176021506 网 址:山东省成人教育考试网 www.sdcknet.cn 乘车路线:市内乘30路、80路、118路到花园路站下车,乘11路、138路、308路、K91路到华信路站下车,沿花园路与华信路十字路口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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